项目概况
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三项定点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2025043180010007
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三项定点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00000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
采购需求:a包: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b包: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c包: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a包具备有效的保险业务许可证;b包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表)汽修二类及以上;c包具备有效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27日至2025年07月03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7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⑴ 本项目不收取申请保证金。⑵ 代理服务费不收取。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本项目a包b包c包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⑷ 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执行 执行方式: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征集人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⑸ 本项目为“双盲”评审:征集人审核小组(除征集人代表)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施“盲抽”;采购项目“盲评”,即申请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征集人审核小组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⑹ 本项目为远程异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申请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⑺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申请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征集文件和申请软件;具体操作如下: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市场主体登录后选择“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交易文件下载”,找到对应项目获取交易文件。未完成注册的申请供应商,请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验证通过后,按照上述方式获取文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313-7680600。⑻ 征集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申请供应商。潜在申请供应商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申请被否决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⑼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⑽ 本项目支持使用“政采贷”,即各潜在申请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⑾ 采购人不再与入围申请供应商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张家口市财政局本级
地 址:桥西区西坝岗路64号
联系方式:0313-20142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
联系方式:0313-76806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娜
电 话:0313-7680613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