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 撰写单位: |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时间: | 2026-01-05 | |||||||||||||||||||||||||||||||||||||||||||||||||||||||||||||||||||||||||||||||||||||||||||||||||||
| 项目概况 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1月2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00-12860 项目名称: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3160000 最高限价(元):23160000 采购需求:查看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业务经办服务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对2026年至2028年(3个自然年度)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保险)承办权实行招标采购。大额保险参保人数预测约390万人,本次招标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大额保险政策,保障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险合作协议期3年,合同每年一签。 二、保险费 2026年,大额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32元缴纳(已一次性趸缴退休参保人员大额保险费的除外),大额保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 大额保险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大额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承办及运营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及盈利率,根据招投标结果中的“服务价格明细表”内报价内容在合同中载明。 建立大额保险业务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当年大额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由商业保险机构返还医保基金;因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大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应不低于25%,具体分摊比例根据招投标结果中的“服务价格明细表”内承诺内容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大额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大额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按当年1月末参保人数计算的当年总保费85%进行划拨,未划拨的保费在次年一季度清算后,进行一次性划拨。 中标人大额保险收、支账户的开户行与医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保持一致,不得私自将保费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 五、其他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要符合项目基本要求,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学专业人员。 投标人应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配合医保行政部门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交叉互检、医保行风评价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撑。 投标人应加强自身信息系统建设。要在30天时间内完成网络搭建,60天内系统接口完成系统对接,信息系统能够正式使用。要做好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 投标人要本着便民、高效原则,通过以下服务场所做好大额保险服务工作: (一)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联合办公场所; (三)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 大额保险服务场所应配备具有明确标示的柜台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理赔申请、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投诉受理、政策宣传等服务能力。 投标人应建立大额保险服务队伍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服务人员每年接受大额保险、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累计不少于40小时,并记入培训档案。 投标人大额保险信息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与变更、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实现与财务系统数据的自动流转,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投标人应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取得支持,推进大额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被保险人信息和医疗行为、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投标人原则上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建立符合大额保险业务特点的理赔回访制度。保险公司可通过服务场所、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等渠道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大额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公布大额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咨询投诉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应规范做好大额保险理赔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方式将招投标文件、项目协议及合同、承保及理赔纸质材料等文字资料扫描入档。 每年将对投标人进行保险项目执行情况考核,每年得分达标的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进行结算,85分(含)以上为达标。得分不达标的,当年的运营成本(含盈利率)扣减0.5%。有两年以上考评不达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市下一次招标过程中,适当进行扣分处理,以激励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
| 合同履行期限:组保险合作协议期3年,合同每年一签。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满足(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标人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2)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须具有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05日20时00分至2026年01月13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1月2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成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解密程序启动后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为30分钟;投标人可以在集采机构现场解密,也可以在投标人认可的其他地点进行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等形式单独密封和《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一同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8楼。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22896648。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联系方式:024-225220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024-22890043 邮箱地址:无 开户行: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账户名称: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账号: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单坤 电 话:024-22896656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