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类]工业聚烯烃新材料液体分散剂关于搅拌机及装置配件采购项目
二、项目名称:[设备类]工业聚烯烃新材料液体分散剂关于搅拌机及装置配件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ZHNY202601Z57-12
四、中标单位:无锡阿塞尼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金额:271.65万元
六、公告日期:2026年06月12日
七、发包方式:公开发包
八、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25天内交付。
九、中标结果:
| 项目(包)编号 | ZHNY202601Z57-12 |
| 供应商名称 | 无锡阿塞尼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MA22TWF465 |
| 供应商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翔路35号 |
| 采购金额 | 271.65万元 |
| 设备内容 | 搅拌机及装置配件采购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杨天洪 |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异议提出人应为应答人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异议事项应真实、具体,且不是主观臆测内容;
异议人提出的主张及请求应明确;
异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署具异议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异议以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义提出的,异议材料上应加盖公章,并写明;
异议人应提供有关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5)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异议人对其他应答人的应答文件进行异议的,应说明该信息的正当来源渠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异议人的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异议人应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如属于以下两种情况,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提出不符合本规定的任意一项要求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异议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将追究异议人的负面行为责任。
日期:2026年06月12日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pdf